锡林郭勒盟试行监察机关参与有关工作预报备案制度
近日,锡林郭勒盟监察局决定在盟直部门施行监察机关参与有关工作预报备案制度(试行),凡部门需要盟监察局协调配合和参与有关工作的,均需向盟监察局预报和备案。
该制度规定,需要盟监察局协调配合和参与有关工作的部门,需在开展该项工作的前三天向盟监察局提出书面材料,内容应包括开展工作的依据、组织领导情况、工作方案、相关公告、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诉处理渠道、拟请盟监察局配合和参与的主要任务、时间、人员安排等。盟监察局接到预报后,根据职能职责和工作安排、进度等,决定是否参与对有关工作项目的行政监察。对决定协调配合和参与行政监察的工作项目,盟监察局依法依纪进行行政监察,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需要盟监察局协调配合和参与的工作项目完成后,各有关部门在按规定程序履行完相关手续后三日内,将形成的相关材料报盟监察局备案。
该制度规定,对未经预报或未按规定时限预报而组织实施的工作项目,盟监察局一般不派员参加,并有权对其合法性、公正性和真实性进行调查;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盟监察局将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方和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该制度的施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参与有关部门工作活动的行为,提高参与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