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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商务系统采取多项措施从源头治理商业贿赂
〖发布日期:2007-08-10〗〖来源:SRC-23〗〖作者:内蒙古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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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商务厅在对行政审批、审核事项自查自纠过程中,采取多项措施逐项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办法,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一是下放行政审批权。针对成品油销售企业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商务厅将乡镇(苏木)设立加油站的审批权下放到了各盟市商务局。既减少了审批层次、提高了办事效率、方便了基层企业,又减少了行政审批中因点多面广、不了解情况而导致的工作失误。今后商务厅还将陆续下放厅机关部分行政审批权,逐步将工作重点转变为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在对商务厅机关47 项行政审批、审核事项逐项进行自查的基础上,进行严格规范,并对项目、资金、展位摊位分配、企业设立等审批审核事项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审批审核事项均由厅长办公会集体决定,纪检组、监察室、综合处、办公室参加,纪检监察全程跟踪检查。目前,对各项行政审批、审核事项的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仍在进行中。三是大力推行“政务阳光工程”。要求各业务处室将行政审批审核事项的内容、程序、时限、责任等各项具体要求墙上公示,并将各项审批审核事项的有关管理制度上网公开。四是建立“政风行风评议监督机制”。建立了厅机关内部“政风行风评议监督机制”,同时,主动征询各盟市商务局、口岸办(委)、相关服务对象企业对商务厅及有关处室的政风行风评议意见。

在此基础上,自治区商务厅加强对下指导,盟市商务系统也都根据自身实际在建立长效机制,推进源头治理等方面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如:鄂尔多斯市商务局建立述职述廉监督机制。每季度末和每半年召开一次述职大会,由各科室负责人向局党组述职述廉,党组各成员向全体干部职工述职述廉。通辽市商务局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建立了局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廉政汇报制度和一把手负总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兴安盟商务局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和纠风工作,先后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纠风工作通报制度》、《纠风工作实绩考核制度》、《损害群众利益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五不许”、“六个严禁”》等八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还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了“经济户口”管理制度,把治理商业贿赂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巴彦淖尔市商务局把治理商业贿赂、推动政风行风建设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群众满意度结合起来,加强制度建设,实行了“服务企业服务登记制”和“企业满意度反馈制”等制度,并纳入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满洲里口岸委在治理商业贿赂中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义务社会监督员,强化了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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