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赤峰市元宝山区纪委监察局认真落实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四项制度,严格按照监督管理运行程序和操作方式要求,坚持用足用好各项监督检查手段和措施,减少参与走过程和形式化的监督场合,着力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
1、不断完善和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在制度落实中注意把握细节。元宝山区制定了《重大公开交易、竞争事项实行报告制度》,确定了招投标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土地出让纪检监察参与例会制度,推行了招标采购和土地出让结果公示制度。特别是针对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随时采取相应办法,比如规定招标采购出让文件在发售之前必须经财政、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审查,否则文件不得对外发售,还要求对文件技术条款必须有专业人员把关负责,从而规范和提高了招标采购出让文件质量,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在总结以往监督管理成功做法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整合和优化相关各监督管理单位行政职能,专门出台规定:所有建设项目和维修工程必须经区政府批准招标方案,进行公开招标或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开标前由财政和审计机关对标底进行审查,经建设单位、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根据标底确定和公布投标报价上、下限,并按合理低价办法确定中标人;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前必须经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必须由建设单位、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共同派员进行现场确认;工程竣工决算必须经审计认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职责,规范了政府工程发包、建设和管理行为,有力地保障了招投标公开、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形成了各负其责、相互监督的全效工作机制,促进了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勤政建设。
2、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手段和后续跟踪监督管理。专门把“四项制度”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将责任细化分解到各职能部门,确定第一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实行招标采购程序违规由纪检监察机关“一票否决”办法,增强了执法监察的权威性。同时,强化了对后期合同管理、实地考察和备案的监督,对重点招标采购项目实行一跟到底的监督管理方式,从招标采购一开始就实施参与和监督,包括参与和监督后期合同签订、变更签证和验收以及工程结算等过程。
3、注重关口前移和拓展监督范围。针对招标采购和出让监管方式滞后、缺乏竞争性等问题,强化了招标采购方式、公告范围、资质审查、招标文件、评标条件等前期工作和实质内容的审议、审查和监督,通过严格规范前期操作过程,有效防范和避免了一些违规行为的发生。还积极主动与上级行业招标业务主管部门协调,改变以往被动参与的状况,对水利、交通等部门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实行提前介入和直接监督。
4、积极探索和改进纪检监察参与招标采购交易出让监督管理方式。在进一步深化提前介入、全程跟踪、现场监督、预报备案、联席联络等监督管理方式的同时,加大深层次和薄弱环节监管力度,规定招标采购抽选评审专家必须由纪检监察机关派员监督,实行中介机构违规记录办法,对集中政府采购机构实行监督考核管理等。
5、对不规范和违规行为进行严肃纠正处理。凡发现招标采购交易出让过程中不规范现象和违反程序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立即叫停并一查到底,坚决予以纠正。对部分项目存在操作不规范、不严密问题进行了纠正,去年以来已对3个违反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责令进行了重新招标采购。
6、充分发挥整体监督效果。几年来,加强了与财政、审计、建设、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各自职能优势,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管理体系,并且通过相互监督来保证各项监管责任措施的到位。
近年来,元宝山区在“四项制度”落实上,从制度建设、机构建设、组织实施方面,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在工作实践中,也总结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管理机制不够健全、运作不够规范等问题,特别是从执纪执法角度上,缺少对违反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办法,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违反规定的行为,难以界定行为性质,缺乏处理依据和有效的执纪执法手段,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工作中进一步探索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