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和行的角度说,世界上很多事情都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而不能认真地行,也就意味着并没有透彻地知。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这件事情来讲,设身处地地说,在现实生活中,要是有哪位带“长”字的官儿到法庭上应诉当了被告,那许多人可能都会不拿正眼瞧他,都会用许多尖刻的语言来嘲笑他、讽刺他、奚落他。所以,当笔者读了《宿迁日报》9月19日A2版《泗洪县出台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这篇报道以后,打心底里感佩该县行政领导机关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认真精神,不但坐着说更要立起行的实践勇气。更感佩他们敢于挣脱陈腐官场观念的束缚,以一种全新的行为模式体现了现代化的行政理念。换句话说,该县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这个问题上,用出台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这个难能可贵的行动,表现出了鲜明的现代意识。
其一,这项制度体现了法大于情面的理念。正像笔者在开头所言,在世俗观念里,官员出庭当被告是大大丢脸面的事情。人们会认为,连老百姓当被告都不光彩,何况你堂堂的行政首长呢?假如再败诉了,更是无颜见江东父老。这是一种陈腐的、大大落后于时代的错误观念。按照依法行政的理念,行政首长带头出庭应诉,这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只有不敢出庭、无能力出庭的行政首长才没脸面。假如我们的行政首长,既能在平时依法行政,又能出了官司以后在法庭上挺身而出,能言善辩,据理力争,依法维护本机关的合法权益,打赢了官司,那是一件多么光彩的事情。即便打输了官司,却输得落落大方,输得彬彬有礼,从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这也是非常令人尊敬和佩服的。所以,该县出台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并不是逼着首长们去赴汤蹈火,而是鼓励、督促他们在新的平台上去展现自己的英姿,塑造自己的新形象。
其二,这项制度体现了法大于权的理念。到底是权大还是法大?在理论上,自然是法大于权。但在实践中,在人们根深蒂固的陈旧观念中,往往还是权大于法。为什么许多行政首长把出庭应诉看作是不屑为的事情,看作是丢脸面的事情,根子还是权大于法的错误观念在作怪。所谓“无不是的是首长”,若要到法庭上去与人理论,等于是先就承认自己权力小于法律了。事实上,行政机关的某些作为有没有过失和错误,不是首长自己能说了算的,而是法律说了算。人家把你告上法庭,不是藐视你的权威,而是让法官裁量你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是和你一起去维护权力之上的法律的权威。从这个意义上说,该县行政首长应诉制度的出台,有利于强化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有利于增强各级行政机关领导的法制观念,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因此,笔者但愿这项制度能在更多的地方得到效仿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