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推行行政问责制提高行政效能
近年来,通辽市以提升行政问责为核心,以加强对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为重点,促进机关作风改进。
一是围绕市委、市政府主要工作目标任务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实施行政问责。纪检监察机关把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履行职责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那些干事创业劲头不足、工作措施不力、不能按进度和质量推进工作的,按照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采取诫勉谈话、效能告诫等方式,实施行政问责,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凝心聚力,勤奋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二是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效能目标要求中出现的问题,实施行政问责。我市制定了《通辽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详细列出了行政管理、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中过错行为的44种表现,提出了7种责任追究方式,制定了全市政务公开、行政审批责任及过错追究办法,将决策失误、政令失畅和行为失范纳入问责范围,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防止不当行政、违法行政。2007年,全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行政过错和效能问题投诉76件,给予党政纪处分29人,组织或其他处理38人,下达效能监察建议书22份。
三是围绕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实施行政问责。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的意见》,在严格考核奖惩方面突出了问责力度,对那些影响和干扰发展环境的行为,坚决追究其行政责任。各地各部门都把优化发展环境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着重治理重引进轻协调,重审批轻监督,重管理轻服务,重收费轻规范等问题。市纪委、监察局制定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确定22个政府职能部门和驻市中、区直部门为考核对象,从建立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制度、监督、服务体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收费、司法、涉企检查行为等9个方面进行考核。对考核名次在不合格档次的单位,按照责任追究办法处理,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高效施政和廉洁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