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当前文件:首页>>廉政监察
巴彦淖尔市出台《廉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12-25〗〖来源:〗〖作者:〗
〖字体: 〗〖打印本稿〗〖关闭〗        
 
        近日,巴彦淖尔市纪委监察局出台《廉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鼓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干事创业,表彰激励纪检监察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帮助支持因病致贫等生活困难纪检监察干部度过难关,资助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扶持委局机关帮扶联系点和联系户,大力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巴彦淖尔市廉政建设基金”专户设立在市纪委、监察局。基金包括廉政账户资金,市财政拨付专款,委局机关匹配资金和其它资金四部分。基金的使用由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按照市纪委监察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市纪委办公厅每半年向市纪委常委会汇报基金支出情况。基金支出内容包括:表彰奖励获得全市、自治区和国家表彰奖励的创新性工作;表彰奖励获得全市、自治区和国家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帮扶因病致贫等生活困难纪检监察干部;资助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扶持委局机关帮扶联系点和联系户;大力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其它支出项目。
       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虚报冒领基金,否则,视其情节轻重严肃追究责任。
                                      
蒙 ICP 备 号 20070629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E-mail : nmjwjf@public.hh.nm.cn 电话:0471-4812546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北街青城巷48号,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
荐用 IE5.0 或 NS6.0 以上版本浏览,最佳显示 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