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当前文件:首页>>廉政监察
做构建和谐社会的参与者和促进者
〖发布日期:2007-08-31〗〖来源:〗〖作者:〗
〖字体: 〗〖打印本稿〗〖关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各级纪检监察机  关要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  自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努力在构  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参与者和促进  者。

围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服务和保障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  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于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必须把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弄虚作假、急功近利和短期行为,切实  把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应加强对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纪执法,为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要推进政府部门职能转变,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市场秩序的规范。注意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紧贴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研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使反腐倡廉工作的决策、部署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步骤、各项举措相适应。

保障党员群众民主权利,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干部群众平等、民主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纪检监察机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一是必须在党内营造民主团结、和谐向上的良好氛围,通过维护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党的事小兴旺发达;二是必须引导群众规范有序地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决策和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积极性,促进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三是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执纪、依法行政的意识,保证权力在法律和制度范围内运行,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代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的社会。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为重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合法权益。要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同时加强农村和城市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面向全党全社会的反腐倡廉教育,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必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精神支撑。要加强对党员干部思想道德建设,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做全社会的道德楷模,促进全社会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的牢固确立。应面向全社会,扩大反腐倡廉教育的覆盖面,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开拓进取的精神状态,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坚持惩治与保护并重,充分调动积极因素。坚持以人为本,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维护党纪政纪的专门机关,要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在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党员干部努力营造一个干事业、干成事业的良好氛围。既要严厉惩处极少数腐败分子,又要注意保护好广大党员干部的权利;对犯有错误的同志,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严格区分不同性质的问题,在处理上要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最大程度地减少妨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

努力探索有效的工作途径,积极参加社会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建设事业的发展。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和社会预警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中的职能作用。要面向基层社会组织开展党风建设,把广大群众团结凝聚起来,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要拓宽领域,既要服务基层自治组织、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发挥它们的作用,又要协助党委和政府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形成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秩序相协调的社会秩序。

蒙 ICP 备 号 20070629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E-mail : nmjwjf@public.hh.nm.cn 电话:0471-4812546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北街青城巷48号,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
荐用 IE5.0 或 NS6.0 以上版本浏览,最佳显示 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