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监督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及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3号)要求,下列几类车可依法减免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特通知如下:
1、军队车辆;
2、武警部队车辆;
3、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4、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5、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6、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的车辆。
举报电话:自治区监察厅、政府纠风办0471—4811209 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0471—6926622
内蒙古自治区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
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自治区监察厅 政府纠风办 自治区交通厅
二OO七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