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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收费公路减免车辆通行费车辆范围通告
〖发布日期:2007-09-21〗〖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纠风办〗〖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纠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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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监督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及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3号)要求,下列几类车可依法减免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特通知如下:
  1、军队车辆;
  2、武警部队车辆;
  3、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4、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5、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6、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的车辆。

举报电话:自治区监察厅、政府纠风办0471—4811209     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0471—6926622

                  

内蒙古自治区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

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自治区监察厅    政府纠风办    自治区交通厅

二OO七年九月十三日
蒙 ICP 备 号 20070629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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