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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11-18〗〖来源:〗〖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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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

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试行)办法

 

为使我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加强自我约束,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效率,更有效地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决议的贯彻执行和政令畅通,严肃党纪政纪,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自治区党的各级组织、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

    二、党政纪监督遵循实事求是,从严治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民主集中制,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纪检监察人员要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执纪,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三、依照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检查自治区党的各级组织、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党政纪、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其违纪行为;受理有关申诉;行使《党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的其它职责。

四、信访举报工作要方便群众,热情服务,保守秘密。

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在呼和浩特市区设立两个,分别设在内蒙古博物馆对面和新华广场北侧。

举报电话: (0471)4951850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举报中心设有接待室,有专人负责来访人员的接待工作,接待室地址在呼和浩特新城区青城巷内。

五、查办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凡立案调查的政纪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最长不超过一年。

(2)自收到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和对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复审决定;自收到对复查、复审决定不服的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特殊情况延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收到对行政监察建议有异议的法定材料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

(3)在检查、调查中要听取被检查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4)对违法违纪所得财物依法分别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时,要开具《没收、追缴财物清单》、《责令退赔财物清单》等凭证。

(5)被检查、监察部门、人员及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以及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都可依法提出回避申请和复议申请,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有关规定正式回复。

六、每年召开2-3次特邀监察员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特邀监察员所转信件、所提建议在三十日内提出办理意见。

七、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从接受之日起无特殊情况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八、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可以查看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证件。

九、对行使纪检监察职能中违法、违纪的委厅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事宜,由监察综合室负责联络。电话号码:4812535。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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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北街青城巷48号,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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